(2)有(皮)标记者为除经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收的有毒物质 (3)工人在车间内停留的时间短暂,经采取措施仍不能达到上表规定的浓度时,可与省、市、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许浓度在作业时间短暂时可予放宽:作业时间1小时以内,一氧化碳浓度容许达到50mg/m3;半小时以内-100mg/m3;15~20分钟-200mg/m3;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需隔2小时以上 **含有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生产性粉尘,不宜超过1mg/m3。 ***其他粉尘系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性和动植物性粉尘 (4)本表所列各项有毒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二、我国1983~1989年颁发的新增或修订的车间空气有害气体、蒸气及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 GB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mg/m3) GB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mg/m3)8773-88 (一)有毒物质 丙烯酸甲酯 20 11532-89 抽余油(50~220℃) 300 8774-88 锑及其化合物 1 11719-89 溶剂汽油 300 8775-88 氯丙烯 2 11720-89 敌百虫 0.5 8776-88 甲基丙烯酸甲酯 30 11721-89 环氧乙烷 2 8777-88 六氟化硫 6000 11722-89 钒及其化合物 金属钒、钒铁合金、碳化钒 五氧化二钒(尘) 五氧化二钒(烟) 1 0.1 0.02 8778-88 磷胺(皮) 0.02 11723-89 1,2-二氯乙烷 15 8779-88 氢化锂 0.05 10328-89 (二)生产性粉尘 石墨粉尘(SiO2<10%) 6 8780-88 二甲基乙酰胺 10 10329-89 皮毛粉尘(SiO2<10%) 10 11516-89 三氯化磷 0.5 10339-89 炭黑粉尘 8 11517-89 乙二胺 4 10331-89 珍珠岩粉尘(SiO2<10%) 10 11518-89 液化石油气 1000 10332-89 云母粉尘(SiO2<10%) 14 11519-89 间苯二酚 10 10333-89 活性炭粉尘 10 11520-89 甲基丙烯酸环氧丙酯 5 10439-89 萤石混合性粉尘(SiO2>10%) 2 11524-89 氯乙醇(皮) 2 11521-89 硅石粉尘(SiO2<10%) 5 11525-89 丙烯酰受(皮) 0.3 11522-89 二氧化钛粉尘 10 11526-89 百菌清 0.4 11527-89 碳化硅粉尘(SiO2<10%) 10 11529-89 钴及其氧化物(以钴计算) 0.1 11528-89 砂轮磨尘(SiO2<10%) 10 11530-89 三甲苯磷酸酯(皮) 0.3 11724-89 (SiO2=50~80%) 1.5 11726-89 铝: 金属铝 铝的氧化物 铝合金 4 6 4 11725-89 (SiO2>80%) 1 11531-89 铜: 铜烟 铜尘(以铜计算) 0.2 1 附表15-2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5749-85) 编号 项目 标准1 感官性状指标 色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2 混浊度 不超过5度 3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4 肉眼可见物 化学指标 不得含有 5 PH值 5.5~8.5 6 总硬度(以CaO计) 不超过250mg/L 7 铁 不超过0.3 mg/L 8 锰 不超过0.1 mg/L 9 铜 不超过1.0mg/L 10 锌 不超过1.0 mg/L 11 挥发酚类 不超过0.002 mg/L 1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毒理学指标* 不超过0.3 mg/L 13 氟化物 不超过1.0mg/L,适宜浓度0.5~1.0mg/L 14 氰化物 不超过0.05 mg/L 15 砷 不超过0.04 mg/L 16 硒 不超过0.01 mg/L 17 汞 不超过0.001 mg/L 18 镉 不超过0.01 mg/L 19 铬(六价) 不超过0.05 mg/L 20 铅 不超过0.1 mg/L 21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 1ml水中不超过100个 22 大肠菌数 1L水中不超过3个 23 游离性余氯 在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低于0.05mg/L *分散式给水的水质,其毒理学指标符合本条规定,其他指标如暂时达不到水质标准时,有关部门应发动群众,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环境卫生,采取行之有效的饮水净化措施,不断提高给水水质。 (责任编辑:泉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