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在沪入选中央“”的专家,包括中央在沪机构引进的中央“”专家,可享受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薪酬、通关、子女就学和优化服务等12方面的特定生活待遇。
根据《实施意见》,可享受的部分特定待遇包括: 居留和出入境: 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的50天内为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同时引进人才可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申请办理2-5年有效期的F字多次往返签证。 落户: 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子女,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户上海。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按规定优先为其本人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上海手续。 资助: 市、区财政以及单位共同给予引进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的配套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套资金中的50%与工作业绩挂钩,50%用于改善生活待遇。 社会保险: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本市各项社会保险。其无业配偶子女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住房: 愿意购房的,可参照本市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房一套,单位可给予资金资助。未买自用房的,单位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自己租房的,由单位为其提供租房补贴。 税收: 来沪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和本市给予的配套补助,均视同市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前扣除。 配偶安置: 由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薪酬: 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在海外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引进人才的薪酬可不受国内薪酬体系的限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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