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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塔心理学原理四(20)

时间:2008-10-06 02:25来源:生物导航网 作者:bioguider 点击: 898次

    此刻,对于知觉中的问题和思维中的问题,也许必须在“不同水平上”进行调查。在思维水平上满足我们好奇心的回答在知觉水平上肯定要具体得多。但是,如果我们的论点正确,那么,水平上的这种差异便是我们关于事物的知识的一种差异,而不是事物本身的一种差异。在这两个领域的任何一个领域里,我们必须找到能对场组织作出解释的一些内在特性,尽管此刻我们只能运用逻辑学术语来表述思维过程的这些特性,然而,使我们感到有信心的是,心物的现实是与这些逻辑学术语相一致的,正如我们假设知觉中心物的现实与知觉到的物体的质量特性相一致一样。

    系统内的因素

    然而,发现了这些特性并不等于完成了我们的研究。我们在讨论前面的代数例题中指出了这些特性,可是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把题目解出来的,即使那些找到解决办法的人也不全是以同样方式找到解题方法的。因此,单凭这些特性的知识尚不足以得出结果。所谓一个定律是没有例外或个别差异的。如果个别差异仍旧未得到解释,那么,我们的定律便是不完整的。让我们来举一个物理学方面的简单例子:一个抛出去的球的轨道可以从引力和球的初速度(它的大小和方向)中得出,而毋须考虑球的“旋转”、空气的阻力、风力等等。实际上,没有两条轨道是一样的;尽管它们都是抛物线,或者,当球被直线向上抛时,也有可能是直线。但是,每一条个别的轨道都可以认定律中得到预示,只要我们知道球的初速和球体被抛出地点的引力常数。这个定律是:球将以不变的加速度、根据地球和球体本身质量的内在特性往下掉。

    因此,若要说明思维过程个别差异的原因,我们必须了解比迄今为止讨论的内在特性更多的东西。在我们的例子中,三项表述是需要的,以替代已知的二项表述。情境要求开方,这一事实本身就是情境的内在特性。但是,这个特性是否能够把完整的二项表述x2+ax转变成不完整的三项表述x2十ax+?这部分地有赖于二项结构的稳固性。毫无疑问,这也将有赖于神经系统的解剖一生理组织,尽管我们对于造成这些差异的结构的特定方面尚一无所知。

    然而,我们对于个体组织的生理方面的无知不会阻止我们去找出心理特征。我们不妨回忆一下我们在第八章(见边码p.342)讨论过的自我结构的差异,它可以用来表明我们所指的那种差异。在一个人身上,一种过程的分布将比在另一个人身上的过程分布更加孤立和更加刻板,致使一度产生的一种组织将更难以发生变化。这样的人便更加难以把x2+ax转化成x2+ax+?的形式,与此同时,第一种表述法也将不大可能去与(a+b)2=a2+2ab+b2这样的一个公式的痕迹系统进行交流。人们能够从不同个体的心理组织的差异中推知思维过程的特征。

    但是,我们的主要问题仍然是研究过程的内在特性,它们在有利的环境里将导致特定的重组,也就是导致所需的问题解决。
  实验研究

    为了研究这个问题,人们必须将被试置于问题情境,并且观察他们的行为。这种观察可以用克拉帕雷德于1917年建议的方法,以及邓克尔所使用的观察方法而得到大大的促进。被试得到的指令是“大声地思考”,也就是说,在他们尝试着去发现问题的解决办法时,将他们想到的每一种观念都讲出来。

    在这些研究中,问题的选择具有极大的重要性,正像图形的选择在痕迹变化的实验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一样{沃尔夫(Wulf)及其追随者,第十一章,见边码p496」;这是因为,调节行为的场内之力是由问题决定的。不同的问题反映不同的力量,也即物体的不同的内在特性,不论是知觉的还是想像的,这些特性在动力上会变得很有效。如果在下述内容中我们试图区分各种问题的话,耶么我们的意图并不在于提供一种耗费精力的分类。

    三种不同类型的问题

    第一种类型的问题是由我们的代数题为例证的。在这个例子中,数据本身包含了解题过程所需的每一样东西。人们也许会反对这样的说法,即(a+b)2这个公式肯定是事先就知道的。即便如此,再现这点知识的条件是本来就存在于数据里面的。当然,数据必须被理解为一个问题,而不是理解为一种陈述,但是,当我们谈到数据时,我们始终是指“过程”,这种过程是由客观的数据(地理的数据)引起的。

    邓克尔使用了这种类型的问题,而威特海默则讨论了若干属于这种类型的问题。在真正的解题过程中,数据的内在特性是起作用的;解题的发生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这里所谓的外部因素,是指对数据本身的情境而言的外部因素。

    第二种类型的问题是笑话。哈罗尔的实验使用过这类笑话,克拉帕雷德设计的大多数实验任务都是笑话,这些实验任务包括:为一张卡通片找出一则传说或者将一则图片故事的两个阶段用一些可能会在其间发生的事件联结起来。从两种意义上讲,在这些例子中,这种解决办法是超越数据的。一则笑话,一张卡通片,均涉及日常生活的情境。为了适当地处理它们,需要关注有关该事件的或多或少的特定知识。但是,除此之外,一个笑话就是一个笑话,完成不完整的结构必须与这种一般的“氛围”相符合(克拉帕雷德)。如果这种“氛围”未能出现,或者未能影响问题的解决,那么,笑话的完成将会按照边码p.616上再现的第一组回答所例证的那样去做。作为纯粹的回答,它们是完全正确的;鲁宾斯坦也可能这样说过;但是,这些答案未能完成不完整结构,以便构成一则笑话。

    在这组问题中,解决办法有赖于比第一组所依靠的因素更多的因素,尽管在这里(正如哈罗尔已经表明的那样)可能会产生各种程度的模棱两可性。但是,有一点十分清楚:解决办法越是依靠内部因素,它就越不那么模棱两可。而且,模棱两可的多和少分别有其优点:第一种情况有助于证明大量的即将发生的不同过程,第二种情况则有助于清晰地界定一些基本的因素。目前,尽管我可能有个人的偏爱,但是我看不出有什么充分的理由去说明为什么一种类型的问题应当被运用而另一种类型的问题应当被排斥。

    第三种类型的问题由苛勒成功地加以运用,并为后来的研究人员所修改和运用。一般说来,物理的(地理的)情境包括了解决问题所需的每样东西。但是,不同成分的结合,其本身就具有相倚性。这一事实与第一组事实是有区别的,在第一组事实里,结合本身是必要的。让我们来举例说明:取得不能直接得到的诱饵的问题并不意味着一根棍子必须在身旁。如果棍子就在附近,那是一种幸运的情境。但是,在方程式x2+ax=b中,平方的一部分无助于其在左边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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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这种差异很可能出现在问题解决的动力学中。人们可能会争辩道:如果没有一根棍子,任务照样可以完成;办法是:我必须拥有某种东西来延长我的手臂,鉴于这一结论,存在一根棍子便是不必要的了。一种问题的解决办法也可以用这种方式来达到,而且人或动物继续去寻找或制造一根根子,这确实是完全可能的。但是,黑猩猩不会以这种方式解决问题,这已由下述事实所证明:如果棍子没有同时与诱饵一起被看见的话,那么,即便它们在使用过一次或二次棍子以后,它们仍不会在某个时间使用一根棍子(苛勒)。

        另一个差异是与第三组和第一组之间的差别密切关联的。在第一组里,问题完全存在于数据之中,从而问题的解决原则也完全存在于数据之中,也就是说存在于场的环境部分之中,而在第三组里,问题产生自自我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只要黑猩猩不感到饥饿,在它的行为情境中就不会有什么东西使它运用一根棍子,以便取得香蕉。但是,方程式x2+ax=b始终是一个问题,即便懂得这个方程式的人不为这个方程式所烦恼并拒绝去解答它。这种差异的结果是,第三组的问题要求自我和环境之间的力量,如果不是在更高的程度上有这种要求的话,也是以不同的方式有这种要求。如果认为第一种类型的问题完全不受自我力量所支配的话,这显然是错误的。正如我们刚才说过的那样,人们会拒绝去为这些问题烦恼,于是,一般说来,这些问题将仍未被解决。我们从伟大的思想家的论述中得知,为了解决困难的问题,他们坚持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些难题上面。但是,只有当这种专注以足够的能量补充了问题的外部情境,以便使重组成为可能时,这种专注才是有效的。如果这样说是正确的话,则这种重组本身必须依靠场的特性,而不是依靠任何场-自我的关系。在第三组里面,自我是问题本身的一个部分,因此,自我特性像物体特性一样,必须在场的最后重组中发挥作用。我在不同类型的问题之间作出的区分是一种理想化的抽象。实际上,没有一个问题是不受自我力量所支配的。一个具有完全客观性质的问题,在我们拒绝去认真对待它的情况下竟然会自行解决,这至少是十分值得怀疑的。如果确有这样的例子的话,那么它们将是理想的例子,在这些例子中,内在环境的特性的作用将以更为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它们将成为例外。另一方面,任何一种真正的解决办法都是不受内在的场特性支配的,因此,第三组实验也反映了它们的动力效应。

        经验及其在解决问题中的作用

          近期的一些研究者已经通过他们的实验程序和理论考虑对上述分析作出了大量的贡献。这些研究者全都同意,一个问题相当于一个处在应力之下的系统,仅仅求助于经验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梅尔(1930年)甚至走得更远,以致于为他的被试提供了解决问题所必需的经验。但是,在37名被试中只有一名被试(=2.7%)找到了问题的解决办法,而这名被试也是28人一个组里的一个成员,该组被告知,这些经验可用来解决实际问题。可是,另一方面,在22名被试中有8名被试(=36.4%)除了这些经验之外还被给予“指向性的”暗示,结果获得了成功。边码P.622上报道的哈罗尔的实验也可以用同样方式得到解释。知识的存在——已经了解在不同的环境中所需的解决办法——对于知识的利用还是不够的。在哈罗尔的实验中,当为被试提供知识时,未向他们作出有关该知识有用的任何暗示时,这种知识在18个可能的例子中只得到一次利用。

        经过我们的分析,这些结果就不会令人惊讶了。存在着可资利用的痕迹,对于问题解决来说还是不够的;可资利用的痕迹必须加以利用,这种利用往往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部分。这一点在威特海默的例子中(1920年)得到充分的证明。在他的例子中有一名律师正在寻找属于A类案件的一份文件,这个案件的档案被谨慎地保管着,而其他案件,例如B类、C类……的档案则已经被销毁。当这名律师“记起来”他正在寻找的文件也属于B类案件时,问题的解决办法终于产生了。现在,他实际上知道该文件已被销毁;在此之前,他仅仅“潜在地”了解这一点,但是,这种知识对于目前的情况来说已经没有用处了。该文件不能使人回忆起它已被销毁的事实,至少在该文件被确认为属于B类案件之前,它不能使人回忆起它被销毁的事实。

        在这个例子中,潜在知识的实现直接伴随着场内主要项的重组,这里,困难并不在于前者,而是在于后者。也许,不论何处,只要问题是困难的,则某种重组就会在可资利用的材料得到利用之前发生,但是,第一步不会像在威特海默例子中那样总是迅速地导向第二步。每样东西都依靠重组项目和潜在地可得的材料之间的关系。

        痕迹的可得性和知觉数据的比较

        至于这种材料是一种痕迹还是知觉场的一个部分,这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我们甚至不能说,在一切条件下,知觉物体的可得性要比痕迹的可得性更加容易,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可得性取决于许多因素。这些因素中有一个因素已被梅尔清楚地看到(1931年a,343-3M),对于记忆材料来说,已为哈罗尔所证明,对于简单的知觉材料来说,已为海斯(Heiss)所证明「由福克尔特(Volkelt)报道,p
      129」:潜在地可得的物体可能成为一个较大物体中的一个十分有力的部分,或者拥有一种与所需的功能特征不同的功能特征,它不会屈服于场内的压力。现在,这种困难对于一个知觉物体来说比之一个以痕迹形式存在的物体可能更大。例如有必要把一把钳子看作一种重物。一个人看到面前有把钳子,可能由于它们十分明显的功能特征而未去使用它们——正像苛勒的一头黑猩猩,对于箱子的使用已经完全熟悉,但是当看到箱子上面坐着另一头黑猩猩时,便未能对箱子加以利用了(1927年,pp.178f;还参见考夫卡,1928年,p.215)——如果这个人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我附近还有哪个物体可以用来作为重物呢,那么他的头脑中可能更容易想起一把钳子。

    (责任编辑: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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